
职权名称 |
对体育类基金会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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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66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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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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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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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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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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