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监督电话

0991-4665578

实施依据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