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665578 |
||
实施依据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