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监督电话

0991-4665578

实施依据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公布,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按年度向各全国单项协会进行注册;各全国单项协会可视本项目裁判员队伍状况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或备案。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相关技术等级认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3.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4.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的;

5.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