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监督电话

0991-4665578

实施依据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0]18号)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相关技术等级认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3.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4.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的;

5.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