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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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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监督电话 |
0991-466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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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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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送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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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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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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