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65578

实施依据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1日实施)

    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4.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业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