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核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监督电话

0991-4665578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规章】《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1月修订)

    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权力,作出的准予行政认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认定的;

6.违规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认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