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监督电话

0991-4665578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08年1月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对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单位,并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认定条件、范围、数量、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保护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后公布。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负责办理和审核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4.在审核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