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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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监督电话 |
0991-466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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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08年1月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对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单位,并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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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认定条件、范围、数量、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保护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后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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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负责办理和审核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4.在审核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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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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