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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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监督电话 |
0991-466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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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通过)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08年1月5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单位的推荐,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和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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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认定条件、范围、数量、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后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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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负责办理和审核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4.在审核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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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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