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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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监督电话 |
0991-466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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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通过,主席令第42号) 第三章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08年1月5日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非遗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保护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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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认定条件、范围、数量、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代表性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报请本级政府核定,由本级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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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负责办理和审核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4.在审核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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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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