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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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6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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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 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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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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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4.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业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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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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