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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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6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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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发布,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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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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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4.负责办理和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5.在备案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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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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