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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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监督电话 |
0991-466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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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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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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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在审核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负责办理和审核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5.在审核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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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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