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设立经营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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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监督电话 |
0991-466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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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公布)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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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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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承担相应责任;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引发聚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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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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