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在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监督电话

0991-4684621

实施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国拥〔2019〕3号)

  第一章第七条:对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对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及在创建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25号)

第八条:对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阶段责任;

2.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表彰鼓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表彰奖励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的;

2.未按规定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违反廉政规定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