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优抚先进表彰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监督电话

0991-4684621

实施依据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阶段责任;

2.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表彰鼓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表彰奖励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的;

2.未按规定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违反廉政规定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