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接收安置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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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84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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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条: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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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规定开展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就业指导、创业帮扶、教育培训等工作,合理使用工作经费,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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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2.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3.未按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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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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