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接收安置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84621

实施依据

【法规】《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条: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规定开展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就业指导、创业帮扶、教育培训等工作,合理使用工作经费,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2.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3.未按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