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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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84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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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家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2018年7月27日印发) 第二条: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第三条: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40号全文(2019年1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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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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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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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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