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84621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2019年10月15日印发)

   第一条: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实现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关键举措。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2018年7月27日印发)

   第一条:(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要求,积极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相关政策,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2.对虚报套取、违纪违规使用培训经费的培训机构和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