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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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审计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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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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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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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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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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