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审计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184683

实施依据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