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审计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184683

实施依据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