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审计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184683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