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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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审计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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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损毁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规章】《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9号通过,2011年2月1日起实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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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的行为,审计组应当予以制止,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依法纠正下级审计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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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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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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