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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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审计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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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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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依法依规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执法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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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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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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