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审计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83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社会审计机构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属于被审计单位的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核查。即: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等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核查。 2.经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