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审计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监督电话

0991-4184683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2.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的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

3.根据审计局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立法论证、调研,代拟有关制度草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调研、指导、培训等工作;协调局机关审计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及成效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纳入审计报告。

4.督促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