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审计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监督电话

0991-4184683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