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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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监督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审计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监督电话

0991-4184683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第二十五条: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2017年6月)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发现领导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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