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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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及
监督电话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11日起施行,20181229日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0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2004121日起施行)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9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10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200212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2012428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20071214日)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21号,200312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3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4129日)
    
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及建筑单位 水磨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91-4630227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
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12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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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4630227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下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
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日主席令第35号,20181229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4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20127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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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4630227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
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4 对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及建筑单位 水磨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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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
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312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5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001010日通过,部长张左己118日以第9号令发布,2000118日起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及建筑单位 水磨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91-4630227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
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6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12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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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
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7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10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11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54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章】《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9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2005524日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进行公布。
【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自200112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及建筑单位 水磨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91-4630227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
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8 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12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5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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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4630227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
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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