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人社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27908

实施依据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规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计委令第27号,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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