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人社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27908

实施依据

【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