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人社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27908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5年5月24日修订)。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