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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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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人社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627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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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8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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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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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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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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