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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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人社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627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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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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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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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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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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