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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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人社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627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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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3月24日修改)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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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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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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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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