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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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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人社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627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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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2月31日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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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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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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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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