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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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民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84917

实施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7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7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1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自201311日起施行)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3.对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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