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慈善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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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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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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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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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的; 2.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未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未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 5.未经有关机关审定; 6.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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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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