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权名称 | 慈善表彰 |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62 |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的; 2.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未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未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 5.未经有关机关审定; 6.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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