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慈善表彰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民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监督电话

0991-4184662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的;

2.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未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未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

5.未经有关机关审定;

6.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