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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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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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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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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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按照职权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的; 2.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3.侵犯慈善组织合法权益的; 4.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在慈善组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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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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