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公墓的年检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民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监督电话

0991-4684917

实施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

第二条第六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5]7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发改、国土、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情况的日常管理监督,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年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社会团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社会团体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增设、变更公墓年检程序和条件的;

2.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公墓作出年检合格决定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公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