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情况的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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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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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实施,经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规范性文件】《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2017年3月13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3日起实施)(民发〔2017〕45号)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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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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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对被抽查的社会组织进行抽查的; 2、对抽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未在相应时限做出抽查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侵犯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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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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