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62 | ||
| 实施依据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社会团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社会团体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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