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62 | ||
| 实施依据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社会团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社会团体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 2、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