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民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184662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慈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慈善组织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慈善组织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