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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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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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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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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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慈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慈善组织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慈善组织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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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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