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民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84917

实施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3.对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