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不一致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民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184662 |
||
实施依据 |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