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民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184662

实施依据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2005年1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界桩或者标志物的费用,并由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